您所在的位置: 乐清资深刑辩律师网 >成功案例

首席律师

钱志龙律师   当事人您好,当您进入到这个页面的时候,可能您或您的亲人朋友遇到了某些问题或者疑惑,需要法律来解答和帮助。 本人现为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为您解决问题,助您生活无忧...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钱志龙律师

电话号码:15167876762

手机号码:15058997427

邮箱地址:350978144@qq.com

执业证号:13303201111619759

执业律所: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7幢1401室。

成功案例

如何认定通过中介诈骗的被害人

【案情】

  2018年1月,甲在重庆某区盗窃一辆丰田小轿车后冒充车主,找到从事中介生意的乙,声称要卖车,让乙寻找买主,底价15万元。乙信以为真,找到同样不知情的丙,将车辆20万元卖出。后乙将15万元转交甲,另外5万元占为己有。

  【分歧】

  对于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是乙,应当认定诈骗数额15万元;另一种意见认为,乙只是中介,被害人是丙,由于甲只接受了15万元,故应当认定诈骗数额15万元;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是丙,尽管甲未实际得到,但仍应认定诈骗数额20万元。

  【评析】

  笔者以为,第一种观点是妥当的,即被害人是乙,应当认定犯罪数额15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从诈骗罪的构造来看,诈骗罪的本质就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因此,诈骗罪具体可从“被骗”与“财产损失”两方面进行认定。首先是就“被骗”而言,乙因甲虚构事实而陷入认识错误帮甲寻找车辆买主,系直接被骗人,这应当不存在分歧。就丙而言,通过不知情的乙的介入,亦陷入认识错误而购买车辆,系间接被骗人。在这个意义上,事实上乙、丙都符合“被骗”这一要件,通过第一步判定很难认定被害人是谁。故应着重进行第二步“财产损失”的认定。

  就“财产损失”而言,从表面来看,是丙损失了20万,乙不仅没有任何财产损失,还获得了5万好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乙和丙对于甲的盗窃事实都并不知情,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丙已交付购车款,现因车辆系涉案赃物无法履行合同时,事实上至少乙和丙之间形成了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质言之,在法律层面,丙并不存在任何财产损失,其可随时向乙主张要回钱款,甚至可要求乙继续履行交付车辆。因此,丙并不是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认定诈骗数额20万元更是毫无依据。就乙而言,虽然其转交给犯罪人甲的15万元源自丙,当时并非其自掏腰包,但财产损失的认定不仅是个事实概念,更是法律概念,由于乙和丙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至少乙应当返还丙的钱款,否则便构成不当得利。故源自丙的15万元最终还得乙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乙不仅是直接被骗人,亦是实际上的财产损失者,系诈骗犯罪被害人,丙虽然间接被骗,但不是本案被害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7幢1401室。
浙ICP备18040944号-2 浙公网安备 33038202002695 Copyright © 2018 www.lq123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50589974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