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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钱志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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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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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毒品犯罪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需要一定的证据的,那么该怎样的证明的呢?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①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我国相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进行了推定式的规定,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毒品,但在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上述可推定犯罪嫌疑毒品案件,虽然对证据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应当注意就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依旧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如较为常见的采用高度隐蔽的式携带、运输毒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应当具有以照片、录像等方式证实毒品采用何种方式高度隐蔽的证据。
②无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带来困难的,多是不存在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一是藏匿毒品的箱子、纸盒等包装物内有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照片及起经过。
二是对直接接触毒品的包装袋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指纹、掌纹或脱落细胞进行鉴定。
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检验报告。
四是犯罪嫌疑人对上述情节及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口供。
(3)证明毒品克数、种类、含量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根据起获毒品的不同位置、保持起获毒品时原始包装样态对毒品进行送检,出具送检流程表。
二是根据委托要求,出具委托检验鉴定书。
三是根据起获位置保持原始包装分别予以鉴定,出具毒品检验报告。对于一人涉嫌多笔多种毒品犯罪,或是多人涉嫌多起毒品犯罪案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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