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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钱志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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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3201111619759
执业律所: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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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有以下几种: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 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350条);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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