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您好,当您进入到这个页面的时候,可能您或您的亲人朋友遇到了某些问题或者疑惑,需要法律来解答和帮助。 本人现为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为您解决问题,助您生活无忧... 详细>>
律师姓名:钱志龙律师
电话号码:15167876762
手机号码:15058997427
邮箱地址:350978144@qq.com
执业证号:13303201111619759
执业律所: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7幢1401室。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法律不断完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属于强制措施,那么我们当然希望能把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可以吗?我们知道,这第一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以下为您我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2条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提请逮捕,且根据105条监视居住的适用的首当其冲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10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因此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违反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不应当由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如果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第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77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第105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