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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怎么把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法律不断完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属于强制措施,那么我们当然希望能把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可以吗?我们知道,这第一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以下为您我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2条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提请逮捕,且根据105条监视居住的适用的首当其冲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10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因此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违反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不应当由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如果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第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77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第105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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