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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

对“酒后刽子手”当用重典

  摘要:新闻背景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显然,肇事司机属严重醉酒驾驶。网友认为,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太低是此次惨案的幕后推手,对马路“刽子手们”当用重典。

  网友:必须严惩车祸惨案肇事者

  如果说你还记得:看看那些死者吧,他们多惨:准妈妈怀着刚刚要出生的孩子却被撞死了,这对一个家庭来说绝对是致命的打击;刚刚要谈恋爱的小伙子,正要步入美妙的爱情,却永远也品尝不到爱情的甘美了……5个家庭的幸福,瞬间破灭。肇事者拿多少钱,用多少命也换不回这些人的复生。为了给潜在的“刽子手”一个警醒,应给他一个严惩。

  张俪骞:死了这么多人,肇事者怎么道歉我都不会接受。他可以到地狱里去继续忏悔,不过必须先到地狱里去,不然司机们都可以拿他当榜样,你我走在路上还有安全感可言吗?

  十一节:不要以为是喝酒撞人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害了这么多人,还说要拿钱来赔,那些钱能换回人的生命吗?钱等于生命吗?

  杨再昌:回顾近期频发的城市道路重大恶性交通事故,让人心情久久无法平静,更无法将它们仅当作单纯的个案来看待。特别是在城市道路飙车及酒后或醉酒驾车屡禁不止,且在个别地方还有泛滥态势的背景下,人们不禁要问:马路“刽子手”是怎样炼成的?市民的出行安全为何缺少保障?

  马路“刽子手”是怎样炼成的?

  远足:为什么有着80次违章记录的张明宝,一直没有受到交警部门的严厉处置?为什么一定要到酿成大祸之时才曝光数据?一个司机屡屡违章而无有效制约,这是交警部门的失责,更是违法成本过低结出的苦果。

  衣袂飘缈: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引起司机的足够注意,“醉酒驾驶”也无法真正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不就是赔钱嘛”的不良思想,占据了一些人的头脑,无视他人生命尊严,缺乏对生命的基本敬畏,这是一些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长此以往,倘若还是开车撞死人,不过赔钱了事,那交通肇事很有可能成为“杀人成本最低”的方式。

  不好起名:吸取交通事故的教训,一定要以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吗?司机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80次交通违法记录在案,相关部门却没有催促违章人接受处罚,没有吊扣驾驶执照,而是听任这样的“马路杀手”继续上路。在我看来,这种懒政执法逻辑比司机违法驾驶更可怕。

  新糊涂虫:即使肇事者张明宝被依法制裁,死伤者家属得到足够的经济赔偿,但生命毕竟无法挽回。交通安全需要警钟长鸣,更需要执法部门从事故教训中找到执法不规范、行政不作为的病根,以对症下药。

  对“酒后刽子手们”当用重典

  有教无类:当今社会,忽视规则的做法和观念不乏于耳,以至于出现极端的事件。肇事者虽然算不上“草菅人命”,还没有穷凶极恶到想要剥夺他人生命的地步,但是绝不能忽视此个案,否则从此往后,公路上将总会笼罩着令人恐惧的气氛,久久不得消散。

  黄淮人家:强烈要求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加重对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刑罚,且适用于死刑,这样才能有效制止不断上升的涉酒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滑力加:从现行刑法看,对于酒后开车造成交通肇事的处罚,并没有特别规定,也就是说,酒后交通肇事最高只能按过失犯罪,最高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暴露出立法的缺陷。实质上,酒后开车不应当属于过失犯罪,而应当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对酒后开车致人死亡的,另行规定罪名和处罚标准。

  大feier:目前有必要对现行交通法规进行检讨或修订,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不修订法规前提下,则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给予“顶格”处罚:一旦发现酒后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并根据情节处以拘留;对酒后驾车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论处。此外,还要加大事前处理的力度,并在保险办理等方面对违法违章驾驶人进行全方位约束。对于南京这起惨祸而言,悲剧已经发生,但我们不能眼看着悲剧屡屡发生,至少不该让悲剧在法律乏力的状态下发生。

  花钱如流水:生命永远都是无价的。必须明确一个人文准则,那就是所有的赔偿都是为了震慑,是为了让所有驾车者敬畏生命。如果较少的赔偿,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那么就应该提高赔偿标准;如果提高了赔偿标准,依然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那么我们考虑的应该就是赔钱之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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