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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异地管辖 实现司法公正

 2018年11月8日上午,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的二审在辽源中院开庭审理。庭审时,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案件管辖异议,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理由是辽源中院是王成忠原任职的法院,审判人员与其都是同事关系,不利于保障案件公正审判。许多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公众也普遍质疑,“同事审同事”,“刑庭庭长审原民庭庭长”,能否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根据辽源中院书面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应被告方以及舆论质疑,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决定改变管辖,指定由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吉林高院的决定是正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4项明确规定,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如果由辽源中院审理,由于王成忠曾在辽源中院工作多年,并曾担任民庭庭长,对王成忠进行审理的法官大多是其昔日同事,一方面,他们可能因与王成忠长期同事,存在个人交情,以致尽量做出对王成忠有利的裁判;另一方面,他们也有可能因与王成忠在工作、日常交往中出现矛盾,以致尽量做出对王成忠不利的裁判。不仅如此,由于该案疑难、复杂,很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与王成忠也曾系同事关系,同样存在因私人交情而偏袒王成忠,或因个人恩怨而做出对其不利处理的可能,因此该院整体上不适合审理该案,吉林高院决定改变管辖,指定由通化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将该案指定由其他法院审理,还有利于维护程序公正。虽然程序公正到底包含哪些要素,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司法中立一直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内核之一。如果审判人员不能在争议(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亲近一方而疏远另外一方,程序正义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外观。就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而言,王成忠曾在辽源中院长期任职并担任庭长,这使人们很难相信审判人员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因此,指定由其他法院审判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最后,指定该案由其他法院审理,还有利于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如果该案由辽源中院审判,由于该院与王成忠存在紧密联系,因而即使审判人员能够秉公司法,严格依法作出裁判,王成忠以及社会公众也很难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这对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极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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